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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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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起诉条件: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以上就是刑事案件被告上诉条件。
第一个问题: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A、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B、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C、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D、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E、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F、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G、量刑明显不当的; H、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I、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你可以对照一下。第二个问题,确实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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