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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所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仅仅是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进行辩驳、辩解...
第一,完善律师参与权,将律师辩护延伸至侦查程序。 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辩护律师,并赋予律师在部分侦查行为中的在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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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其辩护人(由被告人决定,辩护人只能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根据案情可以作有罪或无罪辩护. 2,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被告人胜诉被判决无罪. 但是,由于一般进行公诉的案件在证据力方面被告人很难翻盘胜诉,如果一味作无罪辩护,实际上对被告人是相当不利的,所以,实践中律师在看完案件卷宗后(被告人无权看),会劝说被告人做有罪辩护。
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律师前往你所会见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予支持。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比如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主要有: 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意见权。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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