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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怎样办理过户手续

2021-03-13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不能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依据是《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八的规定,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就是依据该条规定要求该类房屋必须在取得产权证满五年才能办理过户手续,今年上海市政府的房地产新政将此类房屋的过户时间由五年变更为三年,并且变更了满三年的起算时间,由以前的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日期改为签订动迁协议或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日期,一般来讲,签订动迁协议在先,开发商取得大产证在后,所以基本是以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日期为准,只要开发商的大产证满三年,此类房屋就可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相关法规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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