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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写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建设工程的概况、施工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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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约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的活动。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月定期结算。按月定期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每月提出已完成工程的月报,结合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结算工程价款的方法。 2、分段结算。分段结算是指以单项工程为对象,根据正确的形象进度将其划分为不同的施工阶段,按阶段结算工程价格。 分阶段结算的一般方法是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将其施工过程分为几个施工进度阶段,根据批准的施工图预算计算每个阶段的预支款金额。施工开始时,办理第一阶段的预支款。阶段完成后,计算工程价款,经建设单位签证,提交建设银行审核结算,同时办理下一阶段的预支款。 3、竣工后一次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设期限在一年以内,或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一年以内l如果低于00万元,可以实行每月或分阶段预付工程价款,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工程价款。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规定处理。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 9、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相互协作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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