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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量刑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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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例部门。 3、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及将所发生特大事故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二)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三)事故报告单位。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四)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历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9、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结束。 (五)违反本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成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合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离不开对事故的调查,只有这样才能确定事故责任,然后当事人才能根据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来进行赔偿。
重大交通事故如何处理:1、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报告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2、在24小时内写事故报告书,报告本条的一个例子部门。3、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向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报告发生的特大事故,在24小时内写事故报告书,报告上述单位。二.特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作场所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3、事故报告单位:特大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发生单位的所属关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四.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责任如下:1、明确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状况2、调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3、提出事故处理和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的建议4、提出事故负责人的处理建议5、检查控制事故的紧急措施是否得到适当执行6、写事故调查报告7、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提出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情况申请有关资料8、不得阻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9、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完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向组织调查部门提交。经组织调查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将结束。5、违反本规定有以下例行为之一,特大事故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或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告告人故意延长报告期限的;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妨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重大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一、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例部门。 3、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及将所发生特大事故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二、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三、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四、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历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9、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结束。 五、违反本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成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合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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