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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侵吞遗产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遗产: 1、自行协商。保管人侵吞遗产的行为发生后,遗产继承人可以与遗产保管人协商,要求其返还遗产。...
1、在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可由继承人推选,如果继承人不推选,所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2、如果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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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有: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等。
1、在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可由继承人推选,如果继承人不推选,所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2、如果是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财产的,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3、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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