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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继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母的遗产有法定继承权。 所谓的抚养关系是指,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继父母受到继子女的赡养扶助,一般分以...
如果继子女与继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那么继子女有权继承继母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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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之规定,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对继父母和生父母都享有继承权。
与继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母的遗产有法定继承权。 所谓的抚养关系是指,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继父母受到继子女的赡养扶助,一般分以下情形。 1、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实际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财产。 2、虽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全部或部分,或者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财产。 另外,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两位再婚老人先后去世,男方的两个子女将继母的三个女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继母所遗留的房屋享有继承权。日前,天津市大港法院受理了这起房屋纠纷案。据了解,李某与陈某于1987年再婚。当时李某两个子女与陈某三个女儿都已成家立业。婚后住陈某单位分配的住房,后分两次付款于1997年买下了房屋产权。李某生前立下遗嘱,去世后他留下的全部财产均归老伴陈某所有。李某与陈某分别于1998年和2004年先后过世。2005年陈某的三个女儿经协商,将房屋产权过户到长女名下。李某的两个子女得知后,将继母的三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对继母遗留的房屋享有继承权。陈某三个女儿辩称,该房屋是1982年企业分配给她们亲生父母的房屋,系母亲个人的遗产。法庭上,三个女儿表示,她们应是母亲的法定继承人,不同意李某两个子女的诉请。大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生前订立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陈某去世,没有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陈某三个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李某与陈某再婚时,李某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与继母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两个子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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