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下落不明”是公告送达的前提和唯一条件 民诉法明确规定了各种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只有在上述方...
下落不明的认定包括表象内容和实质性内容: (1)表象内容:指离开住所地,在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是指离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且离开的状态呈持续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失踪或者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受理后,将核实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经核实,下落不明的,应当适用公告送达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之后,根据原告的证据,审理双方是否感情破裂,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所以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并非不能离开,只是诉讼周期会更长,而对于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由于一方不能出庭,法院一般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会比较谨慎,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一定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而对于这种情况,只能处理婚姻和子女抚养问题,一般不能处理财产问题。
下落不明的认定包括表象内容和实质性内容: (1)表象内容:指离开住所地,在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是指离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且离开的状态呈持续性。 (2)实质性内容,是指在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范围内有可能与其有联系的人或组织联系不上其人并且关键联系人不知其下落。
(一)“下落不明”是公告送达的前提和唯一条件 民诉法明确规定了各种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只有在上述方式均无法适用时,方可适用公告送达。实践中,宜谨慎适用公告送达,以防滥用,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因为公告送达的性质是一种推定送达。比如适用公告送达而缺席审判的离婚案件,被告信访、上访、上诉的不在少数。 (二)“下落不明”是被告在某一时段或诉讼节点期间“去向不明”,而不是必然的“失踪”。当然经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则必然为“下落不明”。但离婚案件,一方下落不明,无需却要经过宣告失踪这个前置程序。 (三)被告“下落不明”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 如上所述,因为公告送达的性质决定了其送达方式的特殊性,因此法官必须严格审查原告所交的证据,以确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不能只偏听原告的陈述,就采取公告送达,到头来或造成被告在家参加生产劳动(并未外出),法院登报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后缺席审理并判决,而整个诉讼活动,被告却全然不知;进而信访,上访、上诉,甚至大闹法庭,形成法院被动、尴尬的局面。更不用说法院赔偿、处分法官,即使造成的恶劣影响,也实在难以挽回。实践中,原告应提交以下证据: 1、被告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以证明被告是否在家、何时外出、现居住状况等。 2、被告的电话号码。 3、其他证人证言。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4人已浏览
101人已浏览
331人已浏览
36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