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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文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时间作了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
拖欠工资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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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具体时效,只要是有拖欠工资的事实,劳动者可以依法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都会受理的,和人数没有关系。《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工资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超过《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于“无故”作了排除性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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