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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从广西迁移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需要带着户口本、身份证、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到广西相关派出所办理迁移证,然后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派出所办理迁...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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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及身份证; 3、结婚证书; 4、申请户口迁入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5、户口迁入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的证明。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户口的,应向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提供以下证件: 1、户口迁入者的迁移证、准予迁入证以及有效身份 2、由迁入地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准许入户证明: 3、户口迁入者居民户口本; 办理老人投靠子女迁户申请的,应提供的材料如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户口迁入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3、申请户口迁入人的居民户口本及有效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 5、其他相关证明。
一、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凡广州市区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一)因投靠本市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将户口迁入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包括“农迁农”); (二)因离婚、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三)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四)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和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以及监外执行人员,要求市内迁移的; (五)因住房调整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入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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