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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了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包括姓名、年龄、职...
行为人照实说自己的罪行,包括个人身份信息,犯罪的主要情况就是如实供述罪行,这种情况可以按照自首犯进行处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若犯罪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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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从以下方面确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真实身份等个人情况,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姓名、身份、住址以及前科等情况。 2、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单独犯罪中,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中,自首时所要供述的自己的罪行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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