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债权人不支付出借款项不构成违约。 1、民间借贷合同实质是单务合同,合同项下只有一个主合同义务——债务人清偿债务。如果合同未做特殊约定的话,债...
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借贷关系即成立。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同的双方即形成法律上的借贷关系,自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且法律规定,自然人间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借款行为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犯罪需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借款,数额达到3000元的构成诈骗罪。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借款要不要借款合同和借条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但最好签订借款合同或者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这样才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在一般借贷关系中,法律对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没有特殊的条件限制,只要符合合同主体的一般规定就可以了。但是,依据我国有关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从事商业贷款业务的,只能是依法设立、并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各种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除此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都不能从事商业信贷业务,也就不能成为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 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即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是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贷款人;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的规定,除非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之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 就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而言,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0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和机构就不是商业银行发放信用贷款的对象: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书、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上面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因而,这些人员和组织就不能向相应的商业银行借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4人已浏览
290人已浏览
321人已浏览
2,09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