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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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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条件下,被终身判剥夺政治权利是可以恢复的。 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被终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从徒刑完成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缓刑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刑罚制度。依我国现行刑法,剥夺政治权利与缓刑是没有关系的。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政治权利,是附加刑。所以仍须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缓刑考验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总之,在考验期结束后,开始计算。但考验期内仍不得行使政治权利。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包括国家机关中的任何职务)。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仅限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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