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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并且前者为主要客体。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
网络诈骗罪的特点有: 1、以互联网形式进行诈骗,空间虚拟化、行为隐蔽化; 2、网络诈骗犯罪网络呈现低龄化、低文化、区域化和链条产业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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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专门知识,以计算机为工具所实施的金融诈骗犯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与网络犯罪的一种复合形式。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5个罪名。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
1、网络诈骗以网络为平台,利用了网络空间的开放性、网络系统的脆弱性和网络安全措施的缺失等网络特点。特别是随着经济活动与互联网的联系日益紧密,网上信息的经济利益十分惊人,网络诈骗的犯罪者也因此散布大量的虚假信息以达到其贪利的犯罪目的。 2、网络诈骗的受害群体广泛,具有显著的跨地域性,极易引发群体性、跨省市的上访申诉。网络诈骗不同于普通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本身的无限性特点和超级影响力,能够轻易地将犯罪的触角伸向广大的城市和农村。一旦案发,极易引起被骗事主跨省市的群体性上访、诉讼现象,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 3、网络诈骗的隐蔽性,给侦破、取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由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行为、犯罪对象的数字化特点,导致犯罪的时间和地点难以确定,犯罪时间和犯罪结果相分离等问题。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而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一)犯罪主体的智能性;(二)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网络诈骗犯罪的隐蔽性是与计算机网络信息处理的特殊属性相联系的,突出表现在犯罪行为、行为对象和行为后果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的非直观性;(三)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实施网络诈骗犯罪可以通过网上拍卖、身份盗用、投资欺诈、商业欺诈、信用卡欺诈、欺骗性提供网络服务、大规模发送欺诈性电子邮件、网页仿冒等多种手段实现;(四)犯罪空间的虚拟性;(五)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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