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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纠纷如何调解?

2023-02-08
1、广告问题。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预售合同问题。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3、欺诈问题。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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