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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牵连犯的构成条件包括: 1、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行为才有...
1、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行为; 2、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 3、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即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具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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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牵连犯的变现形式有哪些 牵连犯的变现形式有: 1、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采用的犯罪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是手段牵连犯。 2、行为人在某一犯罪目的的驱使下,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待为达到犯罪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终止并达到犯罪目的后,随后出现的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是结果牵连犯。 二、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原则、数罪并罚原则。一般看情况如果适用其他罪的部分处罚的,也要依据法律规定定罪。另外,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是它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牵连犯的构成条件包括: 1、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牵连犯。如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无法形成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2、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
1.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行为,而且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一般认为,对于是否具有牵连关系,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仅仅客观上具有牵连关系而主观上不存在牵连关系的,不宜认定为牵连犯。例如,行为人在一年前为了狩猎而盗窃了枪支,一年后为了抢劫银行而使用了该枪支。两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有牵连关系,但主观上不存在牵连关系,故应否认牵连犯的成立。 3.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 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刑法分则对牵连犯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分则条文对大多数牵连犯的处罚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从重处罚;有的条文对牵连犯规定了独立的较重法定刑;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目前,刑法理论对牵连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还没有形成一致认识。一般来说,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实行从一重处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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