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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失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由一方当事人过失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处罚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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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3、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4、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5、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3、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4、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5、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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