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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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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7)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中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但是,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反不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于规定》规定的几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中,第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种侵犯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依据上述规定,你的员工的行为与外地那家公司的行为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另外,外地公司还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 我再加一点,在你人公司起诉时,最好同时提起证据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可以在查封扣押被告公司的电脑及相关档案、财务资料,除能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成立外,也能找到一些被告销售的记录。财产保全可以更大限度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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