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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
根据票据诈骗罪的表现形式: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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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这里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这里的安全,是指骗贷行为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些资产与正常贷款相比处于相对不安全状态,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客观要件。客观方面: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主体要件。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至于如何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本文将在下面专门论述。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应该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国家关于票据的管理秩序是非常严格的,主要还是为了防止相关的人员利用法律漏洞,给社会机关或者是金融机构代表其他部门造成损失,比如说有人提供假证明,骗取票据承兑,将构成犯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产超过20万元的,诈骗金额特别大。诈骗数额特别大是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的情节。诈骗金额在10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主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3)欺诈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应急救援、防汛、优抚、救济、医疗资金和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财产,使诈骗财产无法返还的;(6)利用欺诈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受害者死亡、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9)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金融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金融票据诈骗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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