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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
《食品安全法》: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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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包装食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预包装食品不是食品的种类,仅仅是为与裸装(裸体)食品加以区别。这里强调的是“定量包装”和“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非定量包装,如为了防止运输过程污染的运输包装或商店称量销售的简易包装水果、蔬菜、水产食品、畜(肉)、禽(肉)、蛋类、小块糖果、巧克力、即食的快餐盒饭等等,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向消费者直接销售的食品企业和餐饮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即使具有包装,也不属于GB7718界定的预包装食品。
应该有配料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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