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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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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以加强医疗废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相关活动中产生的直接或间接传染性、毒性和其他危害性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公布。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置、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有关废物的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县级以上地方医疗废物建设施。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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