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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已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注明离异后未再婚);3.已婚需提供配...
迁移户口的资料,根据当事人户口迁移类型不同,会有所区别,具体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基础资料: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入(出)地的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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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个人原因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要持户口薄、身份证以及迁移事由的相关证明: 1、带着房权证找准备迁入的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让居委会把房屋编号、出具户口准许迁入证明;之后带着该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同意迁入证明; 2、带着办好的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准许迁出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批准迁出证明;若有违法等原因或居委会不同意则不能迁出; 3、带着上述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办理迁入手续,居委会编好户号,之后带着全部手续到房屋所在地办理迁入手续; 4、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根据居委会编的户号同意迁入,并对号入座,把材料档案输入微机,迁入户口即可。一般来说,户口迁出是不需要获得户主的同意的,具体迁出时需要提交的材料,需要由实际情况才能确定。若是因为升学需要办理迁移的,那么需要提交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等材料,若是因为职位调动才需要迁出户口的,则需要提交持调动证明、辞退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再婚、复婚等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双方家庭之间有过激烈冲突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材料等。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完税证明,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和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军人家属随军户口迁移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1〕2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办理军人家属随军户口迁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军人家属随军政策。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是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新世纪新阶段军队现代化建设发展需要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落实,不得擅自变更军人家属随军条件。 二、随军家属户口迁移对象。驻榕部队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办理随军户口迁移: (一)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二)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三)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人员和空中战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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