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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起诉离婚需要提供的证据:夫妻一方提供的配偶与他人有重婚、同居行为的证人证言、录音;夫妻一方经常性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照片;夫...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对方不同意离婚,那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却已破裂,这样法院才会判决离婚。比如:(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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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离婚证据有: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经分居两年,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是否存在上述情况,法院要看双方出示证据而定。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发票等证据。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一【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能够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无证据价值。二【《民诉法》限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判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三【证据的“三性”要求】所谓证据的“三性”指的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必须同时具有“三性”,方可作为证据使用。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限定》有如下具体的限定:【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背法律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获到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果有一方不认可离婚,那么另一方也能够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只要法官认定夫妻两方感情确已破碎,不适合继续共有生活的,就会裁判离婚。认定夫妻两方感情确已破碎的因素有很多,比如两方分家满两年、家庭暴力、重婚或有恶习屡教不改等。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限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允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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