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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后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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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的期限 回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期限(5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将复议申请副本发送被申请人期限(7日之内) 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期限(10日) 回行政复议机关对受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处理期限和《行政复议法》第7条所规定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审查期限。(一般为30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到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以及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当事人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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