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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应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可能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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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骗消费者权益: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具体来说,经营者的义务包括: 1.经营者有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2.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经营者有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4.经营者有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5.经营者有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7.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8.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一,维护社会公德的责任。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的消费者,他应该在整个消费过程中主动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促进社会的责任。第二,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任。作为一个合格的消费者,不仅要购买假冒伪劣商品,还要积极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盗版产品,积极参与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同时,要防范可能发生的欺诈行为,防止欺诈,销售假冒有机会。第三,投诉举报的责任。如果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我们的消费者应该积极勇敢地向有关部门投诉,主动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供调查线索,或者向制造商建议改进。为了避免更多的消费者再次上当受骗,同时让那些伤害消费者的黑心企业早日落马。第四,依法维权的责任。当我们遇到消费纠纷时,我们应该文明、理性、合理、合法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只有通过合法的维权,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第五,理性消费的责任。身为一个成熟的消费者,不要被所谓的免费使用,换季打折,幸运大奖等活动所迷惑。在消费过程中,尽量去正规商家消费,尽量选择自己熟悉或者信誉高,适合自己需要的商品。第六,制止炫耀浪费的责任。作为现代消费者,在享受物质文明的同时,要养成科学合理的消费习惯,主动抵制批评,为实现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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