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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警调解后,受害人是否需要再次起诉?

2024-12-17
交通事故交警调解后,受害人再次起诉,应该支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该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两种解决途径。 然而,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且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一次性赔偿的调解协议。如果郑某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要求周某赔偿其损失,法院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这是因为,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胁迫等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如果郑某再次起诉,要求增加赔偿费用,这超出了原先协议的赔偿范围,因此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达成交警大队主持调解的协议,之后,一方当事人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至法院的,应综合当事人的受损程度及责任大小来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数额,不能以原先已存在的调解协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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