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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能决定和执行收监。法院决定是否收监,公安机关负责收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及时收监:...
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程序是: 1、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 2、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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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程序是: 1、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 2、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 4、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5、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1、拘留及批捕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2、审查起诉及补充侦查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如下: 一、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 二、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 4、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五、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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