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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人民法院已受...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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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第三人,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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