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四...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由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的部门及审查人员或者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的部门及验收人员,应当对审查或者验收的结果负责。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171人已浏览
2,671人已浏览
331人已浏览
78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