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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书,二是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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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书,二是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终止劳动合同要办理以下手续: 1、劳动者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待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2、由人力资源部逐级报请,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您的部门领导安排工作交接。 3、劳动者离职需要按《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工作交接明细表》和《物品交接单》内容依次交接,在财务部结清金额后,经交接双方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接工作方视为完成。 4、劳动者的工资中涉及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同财务部办理保险清算,进行保险减员手续。 5、人力资源部统计劳动者的工资,报上级领导批示,到工资结算日发放将要离职的劳动者的工资。 6、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给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至此,劳动者的离职手续宣告完成。
劳动合同终止需要办理下列手续: 1、由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自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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