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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公示是合同债权之质权本身得以设立和产生、且应当具有公信力的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如果仅有质权人和出质人就质权设定的合意,质押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并不生效,质权也就没有产生。只有经过设定的公示程序,质权才得以设立。质押合同最主要的公示方式就是办理出质登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关于解除质押合同范本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
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方式。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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