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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适用的债权凭证规则有: 1、当事人自愿申请原则,以当事人申请执行为必要条件,强制执行执行程序; 二、执行合格准入原则,不得是第三人; 三...
(一)民商事执行案件以金钱支付为内容。对于以支付物为执行对象,如因执行时标的物消失、缺损等其他原因无法支付,申请执行人只要求折价赔偿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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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债权凭证的发放必须以申请人的自愿为前提,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申请人接受债权凭证。由于债权凭证不具有判决书、裁定书可以依法律程序强制性发放或者留置送达的性质,因此,各地法院普通规定,债权凭证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者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方可发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债权人接受债权凭证。 第二是必须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可发放债权凭证。由于债权凭证在实际上起到了终结执行程序的作用,因此,如果发放了债权凭证,就意味着执行案件的终结,此后,除非申请人再提出新的线索和证据,否则将不予以恢复执行。因此。发放债权凭证必须慎重,只有在穷尽了一切执行手段后,才可以发放。 第三是债权凭证裁定的作出必须经合议庭合议,执行员不得自行作出。同上文所说,债权凭证的发放必须严格进行,不得随意发放。 第四是属于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其他类型的案件构不成债务关系,因此不得发放债权凭证。第五是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或执行过程中才可以发放债权凭证。
债权证明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行的,用于证明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债权的权利证明书。债权证明制度保留了当事人的个人法律要求权,发行了债权证明书,在执行程序中确立了债权保留制度,可以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执行结束后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问题。
一、符合法律对债权转让的规定且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 即债权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二、债权转让由执行法院主持且各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债权转让协议 即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权可以通过执行法院主持的债权转让活动得到变通行使。 三、受让人与当事人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且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实现其债权 即债权转让的目的必须是促使被执行人清偿债务。如因受让人对执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加入,可以达到债权凭证出让人与受让人债权债务关系抵消、向债权凭证的出让人代位清偿、受让人与被执行人债权债务关系合并或抵消等目的,使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或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成为可能。 四、债权凭证的转让应当规定失效期限或失效条件 债权凭证的转让,多数是基于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由受让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为债权凭证可以适用于执行和解案件的例外情形。为了使债权转让不至于成为申请执行人转嫁执行风险和被执行人逃避与拖延履行的“合法事由”,应当明确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债权转让行为失效期限或者失效条件,当失效期间届满或失效条件成就、或者受让人提出抗辩、异议或请求撤销时,经审查确认可以宣告债权凭证转让行为丧失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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