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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客观方面看,前者主要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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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行为和以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抢劫罪看起来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实际上,它们存在着诸多区别。主要表现在: 1、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仅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这种手段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其他目的;而抢劫罪行为人一般仅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2、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否则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即转化犯;而抢劫罪的行为人则必须是以暴力、威胁等作为劫取他人财物为手段。 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抢劫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首先,客体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抢劫罪的案件是公私财产权利和公民人身权利。其次,客观方面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根据刑法典第293条的规定,具有四种方式,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而抢劫罪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第三,主体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根据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年满16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四,主观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其犯罪的目的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从而填补内心的空虚。而抢劫罪主观方面虽也为故意,但犯罪目的为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
1、法律风险: 妨害公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两罪的量刑是不同的,寻衅滋事明显量刑重于妨害公务。至于这样的行为到底属于哪种,还需要结合更多的信息去判断。其根本区别在于,一个是醉酒后欧打他人和损害财物,对打击对像没有确定性。妨害公务是有特定对像,主要是阻碍警察执法。达到警察不能执法目的。 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家属应该及时委托律师帮助会见、了解客观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替他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争取从轻量刑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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