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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单位跟个人都可以申请工伤复查鉴定。如果个人不方便可以近亲属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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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不服鉴定结果,可以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申请复审。你是9月1号收到的鉴定书,复审申请日期从9月2日起计算。如果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并继续在单位工作的,就可以凭此鉴定书要求单位或劳动保险机构支付相应的伤残补助金。如果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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