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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规定,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
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休假30天。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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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人流休假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待遇的。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员工流产假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二、符合计划生育多次流产的,根据医生假条,按病假处理: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对假期长短,各省份不同。如1988年《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 (二)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二十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五十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四)上述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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