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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或仲裁机关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因违约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时作经济补偿,.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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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或仲裁机关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因违约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时作经济补偿,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即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因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的,主张解除合同与主张违约责任是可以并存的,也就是在因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此等违约责任并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归于消灭。
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情况下的赔偿首先是看房屋买卖合同里面有没有约定,就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那么就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判卷违约金一般是要低于房屋评估价值的30%,因为违约经不能够过高这种情况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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