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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申请: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二、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手续(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户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事务所或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街道事务所或町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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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的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的家庭成员需提供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或镇一级人民政府出具; 4、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5、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承租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或出具相关证明;如已参加房改购房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自住私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私房已出售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相关证明; (3)拆迁户应提供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协议附件; (4)租住宗教产住房、军产房、集体宿舍的,产权单位证明; (5产权证和租房协议或合同; (6)租住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依据,报房管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7)因房屋拆迁、前住房调换、私房落政、住房解困旧房腾退、公房改户等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书; (8)申请家庭无房在外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租赁登记证》; 6、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7、其他家庭还应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 8、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需准备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家庭收入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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