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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处理夫妻债务的方式:原则上应由夫妻共同清偿共同债务。但如果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仍无法协...
共同债权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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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针对共同债权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是因为债务人信用度高,债权容易实现:或者债权数额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财产的总价值或有潜在的增值因素。 二是双方均推让债权而争夺其他共同财产。这可能是因为债务人的信用度差或无履行能力;或者有可能实现却因成本太高,有的甚至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追偿;还有的当事人碍于情面,不愿追偿第三人债权而争夺共同财产。针对这些具体情况法院根据个案的不同总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比如,如果债权人跟夫妻一方有亲属或者其他关系的,一般判决由有亲属关系的夫妻一方享有债权并支付对方补偿,这样方便于债权的行使。另外,在有“欠条”、“借条”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同样出于方便行使的考虑,债权一般也判决债权归借条上的名义债权人享有,当然,上述情况均不可一概而论,法院应当本着便利、效率的原则酌情裁判。一般而言,因为夫要共同债权因为可能涉及第三人,而民事判决本身具有既判力、执行力、确定力,法院在处理夫妻与他人之间的债权时往往十分谨慎。如果草率地判决债权的归属,可能使得作为债务人的第三人失去了对债权抗辩的机会。如果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因为债权本身发生争议,同样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终局解决,而在离婚的诉讼中解决这样的争议显然是不当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的离婚诉讼,判决分割的往往是能够得到债务人本人认可的债权,对于债权本身有争议的情况,往往告知当事人另诉解决,不会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处理与案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离婚时在债务诉讼中的夫妻债务的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前,夫妻双方已经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后,共同债务清偿前,夫妻双方离婚的,对债务做了约定,由一方承担,债权人可以向其要求清偿;如果一方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可以向法院执行部门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连带清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夫妻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为内容订立的贷款合同,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按照贷款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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