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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存续期间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不符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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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关系,在转制后机构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前,转制前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继续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一)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二)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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