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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使用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
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这样进行赔偿:合法私车公用行为无论发生何种损失,其损失在工伤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剩余部分,最终由接受车辆服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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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驾驶人驾驶公车办理的是个人事务,仍然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但如果驾驶人员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的,单位可以向驾驶人追偿。 (一)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从法律保护弱者利益出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更利于受害人利益的实现。对于受害方来说,驾驶人是否擅自驾驶不影响其对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再次,对于单位应当有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其实加重了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也与《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司法解释》的本意和立法目的是不相符的。对于受害人来说,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迅速、高效地使受害人得到补偿。 (三)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虽有单位承担,但也不能全部都由单位承担,否则会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是开公家的车,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出了交通事故,都是由公家买单。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并未对车辆所有人的责任予以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将其界定为无过错责任,民事责任领域内的过错不同于一般认识上的过错,其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即未能尽到应尽的谨慎义务,并因此未能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如果不分对错全部让单位承担责任,由此可能削弱对单位驾驶员个人行为的法律约束力,使有车的单位时刻处在高风险的状态。特别是对公务用车安全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单位在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驾驶人追偿。
“车辆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要视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同地区,车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也不一样。但是,赔偿项目都包括的主要项目有: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拖拉机和拖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要求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要求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规定 同一交通事故多名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强制保险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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