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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单位车辆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车辆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汽车登记证书》和《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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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车辆应当写到的资料包括:携带《机动车停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书、机动车号牌、车主身份证;属于报废的还需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属于车辆灭失的,还需提供灭失证明材料,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1、注销车辆应当写到的资料包括:携带《机动车停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书、机动车号牌、车主身份证;属于报废的还需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属于车辆灭失的,还需提供灭失证明材料,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九条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拥有3年(含3年)以上的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新购的车辆,可以书面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书面申请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当时或其后的6个月内提出;超过6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车辆管理所收回并重新启用,供群众公开选取;机动车报废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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