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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
企业分立流程: (一)内部决策程序 1、召开公司董事会议。董事会作出公司分立的决议,制定分立计划和分立协议(草案)。 2、召开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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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合伙企业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册成立合伙企业程序: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承办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设立流程: (一)名称核定: 1、注册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 4、联系电话; 5、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6、主要经营范围; (二)工商登记注册: 1、申请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或股东会决议; 5、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 6、场地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有的工商局要现场踏勘);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7、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三)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四)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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