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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精神疾病,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自愿结婚的,可以结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完全自愿结婚,禁止任何一方强迫方...
精神病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遗嘱能力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遗嘱能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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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婚姻法曾规定,精神失常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1980年婚姻法取消了这种提法。但很多宣传材料在解释“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时候,仍援引‘精神失常未经治愈’一语,把它囊括在‘真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中。这种笼统地说精神失常未经治愈者不能结婚是不妥当的。因为,并非任何的精神失常都能使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失常患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失常患者在发病期间才禁止结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失常患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失常患者在病情稳定期间是允许结婚的。 很多精神病都是可以医治痊愈的,当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后,自然是可以结婚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处于稳定缓解状态,也可以结婚。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郭女士所患的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前述条款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1986年7月21日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将“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的患者确定为“暂缓结婚者”。二、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可否诉请离婚?本案陈先生诉请婚姻无效的目的本质上是为了解除与郭女士的婚姻关系,大众对于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能否提起离婚诉讼,也有诸多争议,申茵律师团对此分析如下:《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前述条款对婚内禁止提出离婚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且受限方也仅限于男方,故而,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并不属于禁止离婚的情形。我国提倡婚姻自由,在患病方精神正常的前提下,离婚程序与正常人一般无二,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但离婚程序中如一方正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则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离婚诉讼。《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鉴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由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或经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个人或组织按实际情况顺位担任,配偶不能担任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离婚诉讼。
结婚属于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男女双方必须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结婚。至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能否结婚的问题比较复杂,从尊重、保护精神病人权益角度考虑,如果当事人基本上能够判断结婚的法律意义并能正确表达意愿,其监护人亦同意的,应准予结婚,反之则不应准许。对于精神病患者,法律仅限于禁止未治愈者结婚。精神病患者因为没有正常的认识能力,也没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履行婚后应尽的义务,在未治愈前也是不能结婚的。精神病的种类很多,一般都不能结婚,但对某些轻度的、间隙性精神失常者,只要对方完全了解病情并双方自愿,应允许结婚。因为生理缺陷而不能性交,未经治愈也不应结婚。若双方均有生理缺陷,仍要求结婚,相互可以依靠,那么可作为例外准予结婚。要是想要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中,有任何一方患有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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