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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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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开展询问时,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做好会议服务保障工作。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专项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项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调研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有关报告,提出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情况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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