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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收据时需要提供的对方信息,发行增值税普通收据,发行对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码的增值税专用收据需要对方公司的全名、纳税人识别号码、公司地址和...
1、有资格购买和领取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①纳税人资格证书;②发票购买和领取审批传递单;③已开具使用的旧发票和发票使用细节;④普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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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购领资格的纳税人购领发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办税人员资格证; ②发票购领审批传递单; ③已开具使用的旧发票及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 ④普通发票购领卡。 2、企业缴销发票时: 从开票机上打印最后一次购买发票的发票汇总表,带上最后一次购买的开完的发票、没开的空白发票和作废发票、发票领购簿、IC卡,到国税局大厅买发票的地方把空白的发票剪角作废,缴销发票。
开具发票提供的信息包括:税务人员资格证书、发票采购审批表、单位地址和电话号码、银行基本账户账户、开户银行、纳税人识别号码等。发票应按照规定一次如实开具。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四)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五)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七)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五、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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