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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工艺水的回收利用和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避免水资源的浪费。供水企业管网漏失率以及水厂自用水比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执行居民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加价制度。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颁布的用水定额标准,对达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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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其它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本条例实施前尚未竣工的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整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计划用水户未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计划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已建节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水设施,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启闭供水设施或者拆改保护标志,损坏供水设施,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供水设施上,或者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与供水设施连接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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