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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宣传传销活动罪立案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第78条规定,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参加资格,按一定顺序构成水平,直接或间接以发展者数量为报酬或返还依据,诱惑,威胁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欺骗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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