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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XX领导下的地方公路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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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二)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和第八十条规定处罚;(三)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四)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六)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损坏交通标志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山洪、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地方公路受到严重损坏时,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民抢修。
地方公路、地方公路用地和地方公路设施(以下分别简称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坏。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国家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爱护地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对侵占、损坏地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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