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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错误,程序合法的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的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
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变更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认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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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分四类: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程序为: 1、当事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提出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3、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的,可以组织调查审查等。
关于行政复议改变告谁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实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下面为您提供一篇范文:申请人:徐霜,男,1991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安场镇小米庄村中保组。被申请人:正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伦,局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1年4月14日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11]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11]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申请人称:2011年4月7日,申请人受人欺骗,因好奇心理在安场街上吸食毒品被被申请人查获,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食毒品,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虽然申请人一时好奇吸毒,但并未成瘾,且自己家庭具有管教能力,不应强制隔离戒毒。2011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到遵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其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所以,请求县人民政府撤销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11]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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