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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
风险代理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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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与承办律师事务所达成风险代理协议由律师进行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风险代理的约定服务费数额较高,一般在争议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到百分之三十左右,实践中很少有律师承办风险代理案件。
以下情况下可终止风险代理合同: 1、代理期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风险代理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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